1、富达传承6个月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7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并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3利来66国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且包含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人士(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
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为具有以下标识(“美国标识”)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
(6)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8)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除外。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利来66国际,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该等份额,如该持有人未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c)基金账户进行账户冻结。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将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六利来66国际、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登记机构认可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如适用)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具体募集上限、规模控制方案及其他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除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告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将刊登在2023年3月3日《中国证券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可供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利来66国际。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新股投资风险、流动受限证券投资风险、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基金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017931;C类份额基金代码:017932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不存在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接受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1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利来66国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不成功或被确认为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无息退还投资人。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即“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为每笔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为每笔500元利来66国际,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利来66国际、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资金往来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回执复印件或机构出具的银行账户说明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预留印鉴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电子邮件交易业务申请表》(非临柜交易均需要提供);
(9)填妥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的《机构_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有);
(10)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章以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受益所有人调查表》,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1)股权或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可以验证投资者身份的文件;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
(1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章以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非美国人士声明书》;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开户事宜。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1)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在认购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转至指定直销账户;
(3)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资者可自T+1日起在直销中心打印认购行为确认书,此次确认仅是对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最终基金份额确认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才能够确认。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则该笔申请当日无效。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二)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开户事宜,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本公司要求的格式一致。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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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